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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及风险管理建议

来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4日   点击:2250次

案例1--体育课意外受伤
事故简介:
2012年9月13日,昆明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刘某在上体育课时,被堆放在沙坑旁边的废旧轮胎绊倒受伤,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上段骨折。后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责任划分: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事故中的主人公刘某就读六年级,事发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该校在沙坑旁边堆放轮胎已经违反相关行业规定。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学校设施导致其绊倒受伤,损害实施很明显。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互相打闹致伤眼睛
事故简介:
某中学学生王某与同学熊某属住校生。2012年9月23日,在校用完晚餐休息期间在教室互相嬉戏打闹,王某先用粉笔头打熊某,熊某用自制的小弓箭向王某发射粉笔头,射中左眼。当晚因班主任老师家访不在学校,王某与同学到诊所买了一瓶眼药水后回寝室休息。第二日上午,王某觉得眼睛不适与家人联系,由家人送至医院,摘除左眼晶体。后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6万余万。
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侵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次事故中,王某、熊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俩人在学校上自习前到教室嬉戏打闹时,熊某用自制小弓箭致王某受伤。熊某是直接责任人。对此,应由熊某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虽然在新生入学时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协议》,在教室设置警示标语禁止学生在教室等场所嬉戏打闹,并在班会上进行过安全教育。但是在课间管理方面依然存在明显的漏洞,对学生在教室嬉戏打闹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其次,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送王某就诊医治,延误了王某最佳救治时间,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损害后果的扩大。
王某本人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在教室嬉戏打闹,导致自身损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5%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直接责任人熊某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
据统计,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有几种:同学间的碰撞、追逐打闹中摔倒、被利器戳伤、被同学投掷的物体砸伤等。
意外伤害事故多因学生、老师安全意识淡薄造成。那么学校就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来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要让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掌握及应对一般安全事故的技能也是至关重要的。

建议1:

(1)加强日常安全与防范教育。

根据不同学段的学生体现的身心特征,合理安排安全教育内容,可借鉴教育部在2007年制定的《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专设章节讲述学生意外伤害注意事项,分别对小学1至3年级、4至6年级、初中年级、高中年级提出了具体教学目标。对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有很大的帮助。教育部下发这样的文件,主要是要求学校能在教学中贯穿公共安全教育,使学生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同样,这些内容也可以向家长进行宣传,让家庭也进入到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行列中。
(2)加强校园课间管理,防止因学生行为、活动方法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要加强学校值班工作,强化值班人员们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值班工作制度。实行学校领导带班,教师分楼层值班。做到"四定":定点、定时、定岗、定责。发挥学校班委会、少先队、团委会、学生会的职能作用,在过道、楼梯、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设立安全监督岗,规范学生行为,并将监督结果纳入优秀班级或优秀班主任评比中,提高教师、学生全员参与校园风险防控,保障、减低课间事故发生率。

 案例3--校外饮酒,回校死亡

事故简介:
2013年6月3日,某小学吴某与其他7名学生到校外饮酒后回到宿舍睡觉。当晚,吴某不省人事,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司法鉴定,吴某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合并气管、支气管内流食物填塞窒息死亡。事发后,吴某父母将该小学、小吃店以及其他几名一同喝酒的同学告上法庭。申请赔偿因吴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
责任划分:
此次事故属于多个侵权行为导致的死亡,要明确学校及小吃店等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系住校生,当吴某家长将其送到学校时起,到将吴某从学校接走时止,该校对吴某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对学生尽到了相应教育管理职责。但是在此次事故中,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没有将学校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完全落实到位。致使在下晚自习后,应该回宿舍睡觉的学生居然可以离校外出饮酒,并回到宿舍而学校没有丝毫的察觉,说明学校宿管制度、值班制度、门卫制度的实际落实有很大的疏漏。学校未完全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吃店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小吃店不仅没有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且在明知吴某等8人为学生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啤酒、白酒,对吴某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死者吴某责任:吴某作为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违反学校规定,邀约其他同学校外喝酒,其主观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董某等7名学生责任:董某等7名学生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共同出资,违反学校规定到校外饮酒,且在发现吴某醉酒后未及时向老师报告,对吴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学校承担50%的责任,小吃店承担30%的责任,7名同学法定代理人承担10%,吴某个人承担10%的责任。

建议2:
(1)加强宿管制度建设。
在学生宿舍管理中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宿舍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目标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建议采取睡前点名方式,如有学生不归,应及时联系班主任联系去处,如属于私自外出,应及时联系家长。点名结束后,严禁学生外出。宿管老师要树立强烈的服务理念,时刻关注学生的思想状态。学生之间若发生矛盾纠纷时,要及时调解,妥善解决;发生有外来人员进宿舍打群架的事件,要果断制止并及时报派出所。
(2)加强校园门卫管理制度,明确门卫值班人员的职责。
1.门卫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绝不允许出现上班时间没人管理状态。
2.校门必须24小时上锁,实行全天候封闭管理。
3.外来人员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4.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内,确需进入需请示有关领导或当事人。
5.寄宿学生未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离校出门。学生因生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确需要出门时,必须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指定陪同人员,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再持请假条到门卫处填写外出登记表后,方能与陪同人员一同离校。门卫严格登记并要妥善保存学生请假资料。

案例4--厕所挡板倒塌砸伤学生
事故简介:
2013年6月2日,某小学学生罗某到学校上厕所时,因厕所遮羞墙挡板倒塌,砸伤右手。送至医院,诊断为右小指近节完全断裂、右环指近节不完全断裂。通过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余元。
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本事故中的主人公罗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厕所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公共设施,学校作为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修缮,而该校厕所隔墙因年久失修,摇摇欲坠,学校却熟视无睹,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对该学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校内设施设备导致的事故还有高低床上摔下事故,体育器械、宿舍用具、校内建筑、墙体、楼板、窗户导致的事故。
学校要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要保证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学生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学生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建议3: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制定的有关各种体育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强制性安全标准。
(2)教学设施设备一旦进入校园,必须科学安装、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时检修,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危险。
(3)对校园基础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情况、影响大小等情况,分情况、分时期进行改进和更新。

 案例5--打架斗殴导致颅脑外伤

事故简介:
刘某、闫某等8人均系某县中学学生。2012年10月17日,闫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后,闫某邀约其他6人到学校教室内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余元。
责任划分:
在此次事故中,闫某在与同学嬉闹过程中与刘某发生矛盾,蓄意报复,邀约其他6人实施暴力,造成刘某重伤、八级伤残的后果,已构成犯罪,因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监护人承担。
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但是疏于监管,落实不到位,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的思想动态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未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事发当日,对学生打架的事情学校也毫不知情,这表明,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刘某的损害后果是闫某等人滋事报复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刘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闫某作为始作俑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6人负次要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时事故中,学校对刘某经济损失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4:
(1)通过个别谈话、家访等措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建立学生表现档案,为今后的思想教育工作提供第一手材料。
(2)提前进行教育,晓之以理,明其危害。这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借班队课集体教育,提高学生的自身修养,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二是找曾有这方面劣迹或迹象的学生谈话,有针对性的预防。
(3)暗访。通过班干部、团员、课代表及与其交往密切的同学了解嫌疑同学,多方收集信息。
(4)成立管理小组不定时对学生的寝室、教室检查,没搜管制刀具等物品,减少安全隐患。
(5)发动教师、学生,一旦发现迹象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6)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广泛的学习兴趣,分散学生精力。
(7)家校联合,共同教育。对在校曾表现不好或特差的同学,就其表现与家长沟通,发挥家教的作用。
(8)请警务人员上法制课,提高认识。

案例6--中毒事故:
事故简介:
2013.12.26日,某县学前班学生王某等7名学生在学校附近吃野果中毒。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3673.21元。
责任划分:
事故中涉及的7名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误食校园内的野果中毒,属于学校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我省校园中毒事件主要有:饮水中毒、食物中毒、误食有毒食物。
食物中毒有4个基本特征: 2人或以上人员在同一地点进餐;食用同一种食物;中毒症状相同或相似;无传染性。卫生部疾病控制专家通过对集体食堂发生的中毒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食物中毒发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致病性微生物及毒素污染(主要原因)。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在任何环节都有可能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主要包括原料、加工设备、从业人员生病或不卫生行为造成的污染。或是烹调方法不适当、加热温度不够、冷藏不适当、存放时间过长,保温不适当等。
2.杀虫剂等有害物体污染。如果保管、使用不当,或认为投毒等极易污染食品而造成食物中毒。我国在本世纪初就发生过因小学大面积投放杀鼠剂,导致面粉污染,令600余名学生中毒的事件。
3.烹调方法不当及误食。部分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生物成分。如四季豆等豆类含有红细胞凝集素和皂素两种毒素,土豆含有龙葵素,黄花菜含有秋水仙碱毒素,这些毒素在高温下均遭致破坏,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若烹调方法不当极易食物中毒。
误食也是我省校园食物中毒频发的一种事故。比如,蓖麻籽中毒,野果中毒事件。特别是蓖麻籽中毒几乎年年都有上报。多是学龄前幼儿或低年级学生误食。
建议5:
(1)不购买、不使用、不存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以及加工用具、容器和设备。校园食品必须定点采购、集中供应。
(2)加工办法要科学、严谨。
(3)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提高其识别食品安全危害的技能和食品安全的责任感。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对有害植物的认知度。清除校内蓖麻籽等植物,确保学生的安全。

 案例7--溺水

事故简介:
徐某系某中学初一学生,15岁。于2012年6月29日下午提前放学后到一水塘里戏水玩耍,不慎溺水身亡。家长要求学校及当地水务局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责任划分:
徐某在学校提前放学后私自与同学相约到水塘戏水玩耍导致死亡。事发时,徐某已年满15岁,根据其年龄、智力、文化和认识能力,应知道在水塘戏水可能发生的危险,却依然为之,结果发生了溺水死亡的事故,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对教学安排进行调整时,应提前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做好相关教育告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学校未做到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水务局在履行管理水库的职务时,对当地群众挖出的水塘未履行相应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徐某承担85%主要责任,学校承担5%的赔偿责任,水务局承担10%的责任。
建议6:
(1)通过主题班会、板报、校园广播等形式,以专业知识教育学生,切实提高每一个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2)与相关单位合作,对校园附近的池塘水库进行严格管理。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及时把溺水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3)学校要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加强门卫管理责任,严把出校审批关,没有班主任准假条的学生上课期间不得离开学校,杜绝课间出校游泳事故的发生。如有学生请假出校,班主任要及时联系监护人。

案例8--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事故简介:
2013.3.11日,某县中学初三年级三个班采取人背人跑步形式从事负重训练。王某按体育老师要求背着同学在操场上跑步,跑了一段距离后,因王某体力不支,往前跌倒,导致二人同程度受伤。王某因摔倒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有尺桡骨上端闭合性骨折,进行了手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9461.03元。
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应根据各种体育训练项目的危险程度,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学校在开展有危险性的教学内容时,教师应该全面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考虑学生个体体制差异,特别对女生的体能更应该有详细的了解,并提供安全的训练场地。在这个事故中,学校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内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承担王某的损失。
建议7:
(1)学校在安排学生进行劳动或者体育运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适宜他们参加的劳动和体育运动等。
(2)学校在策划、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活动时,应确定活动本身没有不应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学生的心里与生理特点。
(3)要按时维护体育运动其次,确保安全性。
案例9--教职员工渎职导致的事故
事故简介:
2011.7.12,某小学学生雷某所在班级学生在班主任邓老师的带领下,到另一所学校进行考试,考试结束后,邓老师在学生未到齐的情况下,将学生带回。当晚,雷某父母发现雷某考完未回,四处寻找,发现在考试地不远处被触电身亡。
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雷某按照学校的安排外出考试,学校应对学生履行监护和管理义务,但却在学生考完后,在人数未到齐的情况下,置之不理,未尽到响应的监护和管理职责,未将雷某安全带回,是致使雷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学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案例10--体育课自由活动导致学生受伤
事故简介:
2012年12月6日,某小学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上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后离开。学生陶某与其他几名学生在足球场踢足球时不慎被杨某踢过来的球击中脸部,致使右眼受伤。被诊断为眼部外伤、前房积血、虹膜挫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责任划分:
足球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但在能够预见并可避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尽量避免成为危险后果的制造者或承担者。在此次事故中,伤者陶某与致伤者杨某均是自愿参与,二人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从年龄、智力、认知度来看应该能意识到潜在危险性,二人是在能够预见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均未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后果的出现,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学校,在体育课上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之统一授课的集中性,自由活动具有较大的松散性,这也意味着在自由活动的情况下,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度及学习的教学计划,管理资源做出相应的安排,包括活动前的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场地和种类范围、活动中的监督管理等,都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在可预见危险发生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危险后果的发生。而学校没有做到这一点,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陶某及杨某各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学生接受能力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议8:
(1)建立严格的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2)加强师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经常性的开展师德师风自查自纠工作,让每一个教师从自身找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与育人方法。
(3)加强教职员工的法制教育。

 案例11--突发疾病

事故简介:
某中学寄宿生李某,于2013.3.21发现眼睛发红,当晚向班主任老师反映,班主任老师检查后认为是红眼病,并向学生介绍了红眼病的注意事项。之后向李某询问是否去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李某表示不去。但是事后,李某赶到身体不舒服,身上有些红点,发烧。班主任老师仍认为是红眼病。次日早上,李某身体毫无力气,未参加晨跑,也未去上课。班主任老师认为,李某是红眼病,会传染,不上课也可以。之后给李某母亲打电话告知李某生病,让其带李某看病。李某母亲到校后,因宿管老师不在,耽搁了半个小时,才将李某送至医院。医院立即做出病情加重,转上级医院的诊断。当日送到上一级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7万余元。
责任划分:
在本案中,李某是该学校寄宿制在校学生,学校有保护李某身心健康的义务,在其身体出现不适时,学校发现但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未及时通知家长,也未及时送医,导致后果加重,学校应承担责任。
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要定期检查学生的身体状况,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学校要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照顾。
学校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防止学生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学校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9:
(1)对学生进行定时体检,掌握学生健康状况。
(2)对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应在入学时期,在学籍卡或者新生报名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备注。同时要告知、班主任和体育课老师,避免特异体质学生参加体育运动导致死亡的事故发生。
(3)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及时联系家长的同时要送至医院,避免后果加重。

 案例12--车祸

事故简介:
2014.1.7日,小学教师詹某驾驶车辆在学校操场掉头时,不幸将在操场上活动的在校生曹某撞伤。因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划分:
学校因管理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詹某赔偿死者家属20.6万元。学校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承担,詹某的赔偿金由他自行承担。
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可分为校内交通安全事故、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事故。
学校内并不是绝对安全的。从交通安全的这方面来讲,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指在校园的干道或其他道路上,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撞伤学生的事件。此外,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对学生造成伤害。
虽然各个学校都设有门卫,然而,这道"门禁"的作用具体有没有发挥到实处,对于外来车辆实施怎样的准入制度,在进入校园后又该进行怎样的监管,都是关乎学生安全的大事情。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出现意外。
相对于校内交通安全事故的偶发性而言,发生在校园周边的各项安全事故就具有极其严重的特点,后果极为恶劣了。
建议10: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加强校园内部管理:
校内车辆行驶的问题--车辆进入学校是一个避免不了的问题,但是车辆在学校中行驶或停放都会有很多问题,要积极予以重视。具体来说,就包括哪些道路车辆可以通行,哪些道路禁止车辆通行,要有明确的标识,应尽量避开学生集中且没有躲避区域的道路;在关键路段有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在学生集中的区域行驶时,有没有专人进行防护。这些都是需要提前考虑到的问题,需要用规章制度或工作办法的形式具体规定行为,并保证有人监督、实施。
外来车辆驶入的问题--除了内部车辆,学校里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其他的一些外来车辆,比如说给食堂运送蔬菜等的车、运送牛奶的车、工程施工时的车辆等等。对于这些车辆,要制定明确的准入规定,什么车辆可以进入,什么时间可以进入,进入之后可以停留多长时间,有没有规定的停放区域,这些都要有细致的规定,并责成保卫科室严格履行。

 案例13--学校组织活动导致的伤害事故

事故简介:
2011.12.21日,某中学组织初中三年级学生在教室上化学实验课,老师王某将酒精灯分发到各小组后开始讲解化学实验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在此期间,学生陈某用自带的打火机将酒精灯点燃,将酒精灯芯拔出,灯芯甩出的酒精滴落在同学陈某的脸上燃烧起来,导致陈某烧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责任划分:
此次事故中,致陈某受伤的学生是主要责任人,这是毋庸置疑的。那学校又有哪些过错呢?1.作为化学实验课,应该在专业实验室进行,而学校随意安排在教室是一大过错。2.化学老师操作不当。老师是先把酒精灯发给学生后再开始讲解注意事项,已经违反了学生实验的相关规定。这是一个过错。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学校组织运动会、校内大扫除、校外拾柴导致的事故有均有发生。其中组织学生到校外的活动导致的后果都比较严重。因此,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组织外出活动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计划好,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建议11:
(1)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校外活动,一定要事先经学校负责人研究,做出周密计划,严格组织,并有学校负责人或教师带队。
(2)要事先派人勘查活动场地、环境。尽量选择自然环境相对安全的地方,尽量避免水库、山崖、建筑工地等危险地点。
(3)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员运载,不得乘坐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的车。
(4)实验课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操作方式进行。
案例14--自杀:
事故简介:
某中学学生白某,于2012.6.8日在宿舍出现身体抽搐、口吐白沫现象,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鉴定,司法部门认定是喝"毒鼠强"中毒死亡。家长就此事故诉讼至法院,认为,白某属于在校寄宿学生,现在出事,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认为,白某虽然是寄宿制学生,但每星期有两天休息时间,不排除死者在假期有思想转变,且白某父母婚姻状况变动大,不难排除白某的死亡与父母婚姻状况有关,未成年人的教育不仅是学校、社会的责任,家长同样有责任。
责任划分:
经调查,白某在此之前因考试成绩不理想等原因,向要好的同学表示过自杀的念头,同学认为玩笑并未当真,故未向老师报告。法院认为,白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生命意义应该有正常人的认识,白某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已经死亡,由监护人承担。另外,毒鼠强是多年前国家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生产流通的剧毒农药,这种农药在学生宿舍出现的事实表明学校并未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也未做到管理保护和心里疏导的义务,因此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8412.7元。
建议12:
(1)建立心理咨询室,选派有一定辅导能力的老师担当心理咨询师,引导学生走出心灵误区,降低因心理压力或身心伤害造成的重大案件发生。
(2)经常性的开展师德师风自查自纠工作,让每一个教师从自身找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与育人方法。
(3)要提升教职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学生行为出现危险倾向时,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通过告诫、制止等方式控制或中断学生的危险行为,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

学校面临的其他风险及风险规避建议
风险事故虽然可防可控,但不可能杜绝。因此风险转移工作就尤为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学校面临的风险损失转移给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和专业机构,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换取最大的风险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除以上风险,学校还面临的其他各种各样的风险:
(1)教职员工责任风险:
近年来我国教师身体素质、办公条件、工作压力等各种风险因素逐年增加,而造成教职员工的心理疾患、身体疾病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广东省教育工会的一项关于教师健康状况的调查,这份涉及19所高校8417名教师的调查报告显示,广东有69.18%的大学教师处于亚健康状态。由于工作压力和社会环境造成的教职员工心理疾患有逐年升高的趋势。
(2)校园食品卫生责任风险:
这类风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学校的食堂,另一个是校园内、校园周围的食品店。
(3)无过失责任风险:
校方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有免责规定,学校就要承担无过失责任风险。比如学校对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直接相关责任,或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还有一些事情是学生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学校又并无过错的,则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学校根本无法掌控这样的情形。不管是不是学校的直接责任,不管学校有没有责任,校园事故一旦发生,学校都逃脱不了干系。根据《民法通则》判断责任的四个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学校出于公平原则,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赔偿。而此项经济赔偿,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是完全可以不予理赔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谁又能准确的界定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面临的无过失责任风险越来越大。
校园安全事故越来越多,学校面临的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大,如何妥善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教育界最棘手的问题。面对庞大的受教群体,单纯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只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但要做到杜绝事故发生是不现实的。一般来说,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和校方发生争执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上。学校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转移手段,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建立一个集安全防范和风险转移为一体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延续和创新。
教育行业风险转移是指将学校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经济损失,通过风险管理顾问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险费后,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风险发生并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学校就可以依据合同获得约定的经济赔偿,减少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给学校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解除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后顾之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通过商业保险转移风险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主要风险转移方式。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新修改的12号部长令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可以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支持商业险种进校园,保障和转移师生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校园财产损失。
作为教育厅聘请的风险管理顾问,我公司在多年关注我省教育行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总结,针对这些风险为学校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险种选择。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为学校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及处理建议,并代学校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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