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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民办学校:
为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安全管理,保障民办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管理对象
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高职学院和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及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安全管理依据
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和《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
遵循"积极预防,妥善处置,依法管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抓好所主管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各民办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把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对本校安全负完全责任,实行"安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
四、安全管理内容
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的内容以《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和《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准,主要涉及师生管理、校园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饮食安全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办学行为管理和校园及周边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所主管的民办学校确保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高度抓紧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要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完善师生安全管理措施,按照相关规定配齐专职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有寄宿学生的要配齐宿管员,幼儿园要配齐保育员,设有校医院(医务室、卫生室)的民办学校要配齐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要严格落实学生入校、出校登记制度,掌握学生动向特别是离校动向,做好师生教学、实习特别是外出教学、实习的安全管理;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对低年级学生和幼儿,要完善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二)要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和监控,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禁在危房中办学。新建校舍及其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按照有关安全规定执行;现有校舍及其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民办学校要及时主动进行整改或更换,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三)要确保教学、实习、生活、活动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安全防范、教育教学、生活后勤等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查维护,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安全标准。
(四)要依法开展校园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种隐患;要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完整有效;学校内部的消防通道和建筑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要制定师生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贯彻执行。
(五)要定期对学校卫生状况和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做好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经常性工作,联合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控工作,设有校医院(医务室、卫生室)的要确保来就诊的学生用药合理和安全。学校食堂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供应食品,食品购买、运输、加工和供应全过程要符合卫生和防疫标准并进行建档登记,学校食堂、校内商店等供应食品的机构应证照齐全,相关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民办学校要督促学校食堂和校内商店落实饮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提供可能带来饮食安全问题的食品。
(六)要主动协调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安全标准,做好校园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整治,需要相关部门出面或配合的,学校要及时报送情况并进行协调。
(七)要加强办学管理和运营管理,确保各项办学行为和运营行为不影响学校稳定、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确保办学经费管理和使用安全,做到依法办学、安全运营。要积极防范经济纠纷,对已存在的经济纠纷要积极依法妥善解决,不得因经济纠纷扰乱民办教育管理,或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
(八)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云南省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大纲,对学生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都能掌握基本的自我逃生及防护技能,提高师生应对安全问题的自我防御能力。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要在进行教育教学培训的同时,适时对学生开展符合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安全教育。
五、安全管理措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在民办学校的审批、成立、运行、年检、变更、终止、注销等所有环节,按照职责权限落实对所主管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出面和配合的,要加强工作协调。
(二)民办学校要按照安全管理依据、责任和内容,主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实安全管理内容。
1.健全并落实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及其实施细则。要涵盖安全管理的组织建设、长效机制、师生管理、安全巡逻、消防检查、防火防灾、饮食安全、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周边环境、办学行为、运营行为、安全教育等所有方面。
2.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要按照《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成立学校安全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大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的投入,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安全保卫部门正常运转;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制订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依法预防和处理经济纠纷;按照规定落实各种相关保险的购买,引导学生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积极争取属地公安部门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校园"三防建设"。完善校园"人防"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和保安人员,寄宿制学校要增配保安。完善校园"物防"建设:校园要实行封闭式管理,按规定安装防盗防护设施、配备防卫器械,要逐步将门卫室改造升级为校园警务室。完善校园"技防"建设: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探头、门禁系统、报警系统等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确保学校安全管理信息畅通。一旦发生师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民办学校要及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属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民办学校应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心异常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定期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大排查。民办学校须无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方可继续办学,对未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的,将依法吊销其办学许证;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年检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完善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主管部门如不依法履行对所主管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由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和所在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成立民办学校如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主管机关不得批准成立;已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如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民办学校如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因学校安全隐患对师生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省属民办学校将本地、本校的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云南省教育厅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