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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打闹致伤眼睛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点击:1558次

事故简介:

某中学学生王某与同学熊某属住校生。2012923日,在校用完晚餐休息期间在教室互相嬉戏打闹,王某先用粉笔头打熊某,熊某用自制的小弓箭向王某发射粉笔头,射中左眼。当晚因班主任老师家访不在学校,王某与同学到诊所买了一瓶眼药水后回寝室休息。第二日上午,王某觉得眼睛不适与家人联系,由家人送至医院,摘除左眼晶体。后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6万余万。

 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侵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次事故中,王某、熊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俩人在学校上自习前到教室嬉戏打闹时,熊某用自制小弓箭致王某受伤。熊某是直接责任人。对此,应由熊某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虽然在新生入学时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协议》,在教室设置警示标语禁止学生在教室等场所嬉戏打闹,并在班会上进行过安全教育。但是在课间管理方面依然存在明显的漏洞,对学生在教室嬉戏打闹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其次,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送王某就诊医治,延误了王某最佳救治时间,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损害后果的扩大。

 王某本人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在教室嬉戏打闹,导致自身损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5%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直接责任人熊某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

据统计,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有几种:同学间的碰撞、追逐打闹中摔倒、被利器戳伤、被同学投掷的物体砸伤等。

意外伤害事故多因学生、老师安全意识淡薄造成。那么学校就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来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要让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掌握一般安全事故的技能及应对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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