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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意外受伤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点击:1610次

 事故简介:

2012913日,昆明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刘某在上体育课时,被堆放在沙坑旁边的废旧轮胎绊倒受伤,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上段骨折。后经过司法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事故中的主人公刘某就读六年级,事发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该校在沙坑旁边堆放轮胎已经违反相关行业规定。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学校设施导致其绊倒受伤,损害实施很明显。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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