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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离校,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4日   点击:1885次

事故简介:

20131215日,保山市某高中李某接到父亲电话后私自离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据调查,15号当天下午李某离开学校,对此班主任并未知情。而到了晚自习,班主任才发现李某不在,经过询问同学得知,李某是接到其父亲电话离校,为此班主任没有进行过多询问,第二天,班主任发现李某仍未到校便亲自致电询问李某家长李某未到校是不是家长接走了,家长说没有。不久,学校接到交警大队电话称有一位学生自驾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死亡,让学校到殡仪馆辨认尸体。此人便是李某。事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不仅是监护责任,还要履行《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教育、管理的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关于教育、管理职责范围问题,《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有在学校确实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学校的民事责任。

而本案中,李某能够擅自离开学校,暴露出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漏洞。作为住宿生在其离校未回校住宿时没有相关人员寻找,显露出学校宿管制度的不严谨。而班主任老师在得知学校离校后并没有进一步核实其离校原因,则显示出教职员工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存在严重的过失。总的来说,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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