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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饮酒,回校死亡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7日   点击:2413次

事故简介:

2013年6月3日,某小学吴某与其他7名学生到校外饮酒后回到宿舍睡觉。当晚,吴某不省人事,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司法鉴定,吴某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合并气管、支气管内流食物填塞窒息死亡。事发后,吴某父母将该小学、小吃店以及其他几名一同喝酒的同学告上法庭。申请赔偿因吴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

责任划分:

此次事故属于多个侵权行为导致的死亡,要明确学校及小吃店等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系住校生,当吴某家长将其送到学校时起,到将吴某从学校接走时止,该校对吴某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对学生尽到了相应教育管理职责。但是在此次事故中,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没有将学校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完全落实到位。致使在下晚自习后,应该回宿舍睡觉的学生居然可以离校外出饮酒,并回到宿舍而学校没有丝毫的察觉,说明学校宿管制度、值班制度、门卫制度的实际落实有很大的疏漏。学校未完全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吃店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小吃店不仅没有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且在明知吴某等8人为学生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啤酒、白酒,对吴某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死者吴某责任:吴某作为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违反学校规定,邀约其他同学校外喝酒,其主观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董某等7名学生责任:董某等7名学生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共同出资,违反学校规定到校外饮酒,且在发现吴某醉酒后未及时向老师报告,对吴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学校承担50%的责任,小吃店承担30%的责任,7名同学法定代理人承担10%,吴某个人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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