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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管人员脱岗事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点击:1542次
事故简介:
2013年12月30日,某中学初一学生宋某在宿舍自缢。当同学刘某看见时,宋某的脚还在抖动,刘某随即踹门救助,但没有踹开,后姚某、余某均参加施救都没成功。直至值班学生打开值班室的门拿出宿舍钥匙才将门打开,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查,宋某已死亡。
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结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宿舍自缢被发现时尚有生命迹象,多名学生采取踹门的方式进行救助。但因当时两名专职宿管人员均没有在岗,没能及时发现其自缢的情况,没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因此,学校没有完全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即38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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