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件进度查询
  • 事故案例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5月5日   点击:1685次

事故简介:

2013311日,某县中学初三年级三个班采取人背人跑步形式从事负重训练。王某按体育老师要求背着同学在操场上跑步,跑了一段距离后,因王某体力不支,往前跌倒,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王某因摔倒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有尺桡骨上端闭合性骨折,进行了手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9461.03元。

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应根据各种体育训练项目的危险程度,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学校在开展有危险性的教学内容时,教师应该全面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考虑学生个体体制差异,特别对女生的体能更应该有详细的了解,并提供安全的训练场地。在这个事故中,学校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内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承担王某的损失。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