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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校溺水死亡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日   点击:2212次

l  事故简介:

20136月,某县中学学生邓某与其他6位同学在上完下午课后到学校附近的河段玩耍,不慎溺入水中,救治无效死亡。事后,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其他几位同学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56060.5元。

l  责任划分:

学校的责任:经过调查,学校属于半寄宿制学校,邓某属于寄宿生,学校应对寄宿制学生的课余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以避免未成年学生既脱离家庭监护又脱离学校管理而遭受伤害。而该校在放学后至上课期间,寄宿学生须出校门到食堂用餐,而学校食堂又处在完全开放区域,从出校门用餐至晚上上课均无人管束,得以邓某等离校踩水,最终导致溺水死亡事故。因此该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对邓某的死亡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

邓某及其他几位同学:几位同学同为初一学生,应当接受了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安全教育,对下河踩水游泳的危险性有明确的认识,但仍然违反学校纪律而相约下水,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故对此次事故负有共同的主观过错,虽然在危险发生后积极实施救助,但仍然不能免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在本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邓某家长13681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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