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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建筑导致学生受伤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点击:1846次
l 事故简介:
2013年4月,某县中学学生孔某与同学在学校拆除原教师住宿活动板房后形成的空地上玩耍时跌落高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颅内损伤,右股骨颈骨折。造成经济损失114372.29元。事后,学生家长诉讼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 责任划分:
据调查,校内高坎是因学校基础建设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因工程还没结束,形成的高坎并未修整。学校对高坎危险的安全隐患虽然向学生进行过相关安全教育,同时设立了警示牌,但学校并没有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地段设置防护栏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学校对在校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在组织教学及教学有关的活动中,负有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学校虽然设置警示标志,但未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实际危险程度,采取设置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孔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接受过学校的相关安全教育,理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对玩耍嬉戏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性也是能够认知的,但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在本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学校承担50%的责任,赔偿孔某家长57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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