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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训练中不慎受伤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3日 点击:2112次
l 事故简介:
2011年12月,某县中学学生王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跳远训练中不慎受伤,在学校老师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后治愈出院。事后,学生家长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8475.96元。
l 责任划分:
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在此次事故中,指导老师指导多名学生进行训练,对参加跳远训练的王某未尽到充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有一定责任。
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跳远的危险性及规范动作已具备认知能力,其在跳远训练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受伤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学校赔偿王某31390元,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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