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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致死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3日   点击:2179次

【案情介绍】

李某与杨某系某中学同班同学。2009410日下午第一节课后,杨某拖着本已受伤的身体在楼道中行走时,恰遇李某在楼道中与其他同学聊天,双方见面后,杨某对李某面露不屑,李某随即谩骂侮辱杨某,杨某用塑料水瓶砸向李某,李某的鼻子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部骨折”,并于同年422日进行鼻骨复位术,医疗等费用合计6956元(其中医疗费用5392元,护理费用1430元,交通费用143元)。

【理赔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占比75%),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5223.75元;李某负次要责任(占比15%),剩余各项费用1011.75由李某自行负担;学校负部分责任(占比10%),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696.5元。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杨某将李某砸伤,是因李某对杨某进行谩骂后杨某没有及时向老师反映,而是在冲动的情况下将李某砸伤,因此杨某要负主要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方面未存在过错。而李某对杨某的谩骂行为是案件的起因,因此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带李某到就近医院就诊或是通知李某的家长,在这方面学校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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