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新闻资讯
-
事故案例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段某在午休下床时不慎从高床跌落
来源: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6日 点击:598次
事故简介:
2020年6月1日,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段某在午休下床时不慎从高床跌落,造成地方性骨折。经协商,该学校一次性支付段某153395.11元整。
事故分析:
学校管理因素:该学校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小学生睡觉的床铺要求,没有根据身高等情况对低年级学生午休床铺进行量身定做,导致段某不慎摔落。
学校保护因素:二年级的小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在午休结束后可能存在没有睡醒的情况,意识模糊,更加容易造成高床跌落事故,学校未在该时段针对低年级学生做出教师陪护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意外发生。
按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典》,学校对该起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案件处理情况:
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接到学校的出险报案后,就第一时间安排专员协助学校处理案件,告知学校需要注意的事项。
据我司了解:2020年6月1日,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段某在午休下床时不慎从高床跌落,造成地方性骨折,经司法中心鉴定,段某的损伤构成人身保险九级伤残;段某需护理60日,营养90日。因住院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双方引起纠纷。
经调解,该小学同意赔付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3395.11元整,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我司客服专员在收集相关材料后送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最终保险公司将153395.11元整全额赔付到学校。
风险提示:
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巡查和监督,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的管理制度,宿管老师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低年级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无认知能力,在生活期间,学校有义务、有责任监护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学校对低年级住校的小学生要做到有教师陪护,随时观察学生的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处置,睡觉的床铺要达到国家安全标准,避免高床跌落事故再次发生。
2020年6月1日,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段某在午休下床时不慎从高床跌落,造成地方性骨折。经协商,该学校一次性支付段某153395.11元整。
事故分析:
学校管理因素:该学校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小学生睡觉的床铺要求,没有根据身高等情况对低年级学生午休床铺进行量身定做,导致段某不慎摔落。
学校保护因素:二年级的小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在午休结束后可能存在没有睡醒的情况,意识模糊,更加容易造成高床跌落事故,学校未在该时段针对低年级学生做出教师陪护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意外发生。
按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典》,学校对该起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案件处理情况:
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接到学校的出险报案后,就第一时间安排专员协助学校处理案件,告知学校需要注意的事项。
据我司了解:2020年6月1日,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段某在午休下床时不慎从高床跌落,造成地方性骨折,经司法中心鉴定,段某的损伤构成人身保险九级伤残;段某需护理60日,营养90日。因住院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双方引起纠纷。
经调解,该小学同意赔付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3395.11元整,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我司客服专员在收集相关材料后送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最终保险公司将153395.11元整全额赔付到学校。
风险提示:
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巡查和监督,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的管理制度,宿管老师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低年级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无认知能力,在生活期间,学校有义务、有责任监护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学校对低年级住校的小学生要做到有教师陪护,随时观察学生的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处置,睡觉的床铺要达到国家安全标准,避免高床跌落事故再次发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