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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玩耍中碰撞受伤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3日 点击:1646次
事故简介:
2013年9月11日,罗平县某小学学生陈某于课间休息时间在走廊与周某手拉手转圈玩耍时,不慎与跑动中的胡某碰撞,导致陈某受伤。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侧股骨上段骨折;右大腿处软组织损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要求校方、学生周某、胡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15509.61元。
责任划分:
在此次事故中,事故当事三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休息期间在教室走廊玩耍时,相互碰撞致陈某受伤。陈某与周某手拉手转圈时应该认识到该游戏的危险性,而在此过程中,胡某在走廊里快速跑步,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这一后果,三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次事故虽然没有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也不是由于学校的教学设施造成的。在事故发生后,学校也及时拨打120进行救治,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学校仍然无法证实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陈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陈某、周某、胡某各承担20%的责任,周某、胡某均系未成年人,其赔偿应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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