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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挡板倒塌砸伤学生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3日   点击:1623次

201362日,某小学学生罗某到学校上厕所时,因厕所遮羞墙挡板倒塌,砸伤右手。送至医院,诊断为右小指近节完全断裂、右环指近节不完全断裂。通过鉴定为九级伤残。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余元。

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本事故中的主人公罗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厕所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公共设施,学校作为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修缮,而该校厕所隔墙因年久失修,摇摇欲坠,学校却熟视无睹,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对该学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校内设施设备导致的事故还有高低床上摔下事故,体育器械、宿舍用具、校内建筑、墙体、楼板、窗户导致的事故。

学校要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要保证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学生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学生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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