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新闻资讯
-
事故案例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打架斗殴导致颅脑外伤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日 点击:1731次
事故简介:
刘某、闫某等8人均系某县中学学生。2012年10月17日,闫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后,闫某邀约其他6人到学校教室内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余元。
责任划分:
在此次事故中,闫某在与同学嬉闹过程中与刘某发生矛盾,蓄意报复,邀约其他6人实施暴力,造成刘某重伤、八级伤残的后果,已构成犯罪,因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监护人承担。
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但是疏于监管,落实不到位,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的思想动态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未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事发当日,对学生打架的事情学校也毫不知情,这表明,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刘某的损害后果是闫某等人滋事报复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刘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闫某作为始作俑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6人负次要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时事故中,学校对刘某经济损失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 上一篇:厕所挡板倒塌砸伤学生
- 下一篇:中毒事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