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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事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5日 点击:1671次
事故简介:
2013年12月26日,文山州某县学前班学生王某等7名学生在学校附近吃野果中毒。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3673.21元。
责任划分:
事故中涉及的7名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误食校园内的野果中毒,属于学校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我省校园中毒事件主要有:饮水中毒、食物中毒、误食有毒食物。
食物中毒有4个基本特征: 2人或以上人员在同一地点进餐;食用同一种食物;中毒症状相同或相似;无传染性。卫生部疾病控制专家通过对集体食堂发生的中毒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食物中毒发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致病性微生物及毒素污染(主要原因)。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在任何环节都有可能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主要包括原料、加工设备、从业人员生病或不卫生行为造成的污染。或是烹调方法不适当、加热温度不够、冷藏不适当、存放时间过长,保温不适当等。
2.杀虫剂等有害物体污染。如果保管、使用不当,或认为投毒等极易污染食品而造成食物中毒。我国在本世纪初就发生过因小学大面积投放杀鼠剂,导致面粉污染,令600余名学生中毒的事件。
3.烹调方法不当及误食。部分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生物成分。如四季豆等豆类含有红细胞凝集素和皂素两种毒素,土豆含有龙葵素,黄花菜含有秋水仙碱毒素,这些毒素在高温下均遭致破坏,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若烹调方法不当极易食物中毒。
误食也是我省校园食物中毒频发的一种事故。比如,蓖麻籽中毒,野果中毒事件。特别是蓖麻籽中毒几乎年年都有上报,多是学龄前幼儿或低年级学生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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