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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4月3日 点击:2410次
事故简介
某县初二年级学生高某,系三级智力残疾患者。于2013年9月23日12时40分,与同班同学张某因感冒找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在未通知高某监护人的情形下,准许高某二人到卫生院看病。高某与张某看病后到水库游泳,游泳过程中高某溺水身亡。高某家长诉讼至法院,认为高某的死亡与学校未尽到保护职责有因果关系,请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运尸费137540.5元。
责任划分:
高某家长提出,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请假离校时学校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辩称,其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发放《校规》,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纪律,珍爱生命,注意安全,不准自行到湖边、水库、池塘等地游泳。学校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思想道德建设承诺书、学生安全监护责任书,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家长要教育学生不到沟、塘、坝、湖游泳。此外,学校还通过每周的升旗仪式、班会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高某在学校外游泳溺水身亡,学校没有责任。
法院判决:
学校对高某离校死亡事故中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其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损害的发生与家长对高某的安全教育不够及高某未遵守学校纪律有关,可以酌情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学校赔偿高某家长838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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