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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9日   点击:1773次

事故简介:

徐某系某中学初一学生,15岁。于2012629日下午提前放学后到一水塘里戏水玩耍,不慎溺水身亡。家长要求学校及当地水务局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责任划分:

徐某在学校提前放学后私自与同学相约到水塘戏水玩耍导致死亡。事发时,徐某已年满15岁,根据其年龄、智力、文化和认识能力,应知道在水塘戏水可能发生的危险,却依然为之,结果发生了溺水死亡的事故,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对教学安排进行调整时,应提前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做好相关教育告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学校未做到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水务局在履行管理水库的职务时,对当地群众挖出的水塘未履行相应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徐某承担85%主要责任,学校承担5%的赔偿责任,水务局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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