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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致死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2月8日 点击:2273次
事故简介:
2014年1月17日上午期末考试休息期间,初三学生王某无故殴打邻班同学朱某,朱某在被殴打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黑色腰刀刺中王某胸部。王某因被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抢救无效死亡。朱某于当日在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事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20余万元。
责任划分:
在本案中,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经法院判决,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朱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在作案后在亲友陪同下投案,具备自首情节,王某对本案的引发也有一定得过错,因此,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校方认为,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能说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就是学校的事。尤其是中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事故发生后,校方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积极配合警方解决有关事宜,校方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事故中学校管理是真的毫无漏洞吗?
一方面,教室出现管制刀具是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一大疏漏。学校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但依然有不到位的方面。另一方面,在二位同学发生争吵时老师未能及时到达制止,未能及时化解矛盾,转移风险。因此,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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